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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處理傷腦筋!用什麼方式才有效?

新聞報導:
邱瓈寬繼承恩師遺產案 二審改判勝訴、遺囑有效

新聞分析:


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然階段,且隨著進入高齡化社會,民眾「提前」準備好身後事的處理,甚至包含預先規劃「遺產處置方式」,已是日漸普遍的趨勢。

而其中關於「遺產處置」,更是多數民眾最在意、最關心的一環。亦即,遺產到底該怎麼處理?用什麼方式才有效?往往傷透腦筋。一般而言,「遺囑」是民眾最常選用的遺產規劃處置方式。但遺囑到底該怎麼做才有效?為何新聞裡的代筆遺囑在第一審曾被判定無效?此部分就需要審慎的依法規劃處理。

關於「遺囑」,其實在民法第1186條以下,就有具體規定遺囑相關的要件、效力、資格限制等。首先是「方式」,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也就是說,法律上「只承認」這五種法定遺囑方式的效力。換言之,例如自己創設一種「拼圖尋寶遺囑」,把遺囑內容畫出來且分成幾份拼圖,這種自行創設的「法律之外的第六種遺囑方式」,原則上即可能被認定「遺囑無效」。

其次,即使選了「法定的五種遺囑方式其中之一」,但遺囑還需要符合個別法定要件才「有效」,例如本件新聞的裴祥泉選用「代筆遺囑」的方式,依法就必須符合代筆遺囑的「全部法定要件」才有效,裴妹也是以此主張不符合代筆遺囑要件而起訴請求法院確認遺囑為無效。

換言之,選擇「法定的五種遺囑方式之一」,並且要依照且符合該遺囑方式的法定要件辦理,遺囑才會有效!


那本件新聞到底在吵什麼?為何代筆遺囑一審被認定無效、二審又被認定有效?這就涉及代筆遺囑其中一個要件「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且見證人的資格在民法第1198條並設有限制,而規定特定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例如:未成年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等都不能當見證人(請另行參閱完整條文)。因此,即如本件新聞報導,裴妹主張其中兩位見證人是受遺贈人而遺囑無效,但二審法院則採信證詞認定兩位見證人已被排除受贈資格而非受遺贈人,最後認定本件代筆遺囑符合法定要件「有效」,並駁回裴妹之訴,

最後,本件新聞爭議的發生,也是因為「太晚規劃」,拖到最後才倉促辦理。此部分,即建議應「提前、事前詳細規劃」,並全程請律師協助及完整諮詢,以減少並避免這類爭議。甚至,更可考慮於遺囑之外,採用「遺囑信託」、「家族資產傳承信託」等方式辦理,而此部分可進一步洽詢本所。
                                              徐志明律師  蔡崧翰律師
(本文章之說明,是依照當時法律規定及參閱此個案具體情形為之,並非統一適用於所有一切案件情形,個案仍應洽詢專業律師諮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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