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沒養過我,我可不可以也不養他們?

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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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沒養過我,我可不可以也不養他們?

(以下引用自由時報,廖雪茹,1121003新聞報導內文)

    新竹8旬老翁,被妻小指證年輕時愛賭博又不工作,沒錢就打小孩,花光祖產還逼妻子賺錢或借錢給他花用,兒子被逼做童工不慎受傷,甚至為阻止父親家暴母親而遭父親提告,老翁還離家不歸獨自在外享樂,兒子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新竹地院法官審酌老翁於有工作能力時未曾扶養照顧過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的情節確屬重大,裁定兒子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2.文章:

    有句老話說:「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很顯然,面對某些家庭案例,這句話是站不住腳的。有些小孩從小得不到父母的關照,甚至是從小被父母拋棄,既然父母從來都沒有盡過養育小孩的責任,那父母不能維持生活時,小孩可以不養他們嗎?

   根據民法第1114條的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亦即爸媽跟小孩、夫妻跟同居岳父母/公婆、兄弟姊妹、家長親屬等,相互之間都有扶養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故如本新聞案例,今天父親要求子女扶養,只要他本身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就能要求小孩扶養,而不要求達到「無謀生能力」這個條件。

 

     再回到本探討的重點,「父母沒養過我,我可不可以也不養他們?」這個問題,答案其實是「可以的」,根據民法1118-1條的規定,如果「受扶養權利者」(如本新聞案例之父親)有「對負扶養義務者(如本新聞案例之兒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就可以訴請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的話,甚至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但並不是自己認為父母沒有好好養你,你就可以不養他們喔!還是要看你提出怎麼樣的證據證明「無正當理由」和「情節重大」,還有法院怎麼判定,所以千萬不能自己隨便決定不養就不養,否則除了可能會被討回沒付的扶養費外,在年邁及重病的父母符合遺棄罪所述的「無自救能力之人」時,還有可能因被認定為違反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而被判處徒刑。因此遇到不想養父母的情況,建議尋求專業且有經驗的律師協助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較為妥適。

徐志明律師  林冠廷律師

 

(本文章之說明,是依照當時法律規定及參閱此個案具體情形為之,並非統一適用於所有一切案件情形,個案仍應洽詢專業律師諮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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