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台北聯合新聞網評論專欄(徐志明律師)-華亞協和律師台北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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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台北聯合新聞網評論專欄(徐志明律師)

總統府前副秘書長羅智強廿一日「網海茫茫,謠海洶洶,『更正報』在哪」一文,對於網路上不實報導或貼文內容,藉由強大搜尋引擎系統而擴大傳播,加深當事人之困擾及名譽受損,表達其身有同感及提出建言。

以筆者處理之某案件當事人為例,該當事人幾年前因故遭檢察官起訴,歷經法院審理,無罪判決定讞。然當初報導檢方起訴之「過時內容」或引述報導之部落格或網站仍持續刊登在網路上,如對該位當事人Google一下,馬上會出現「該當事人名稱+負面事件」。如此勢必讓一般民眾產生負面印象。

筆者雖曾發函要求媒體移除相關報導,然多數媒體均係以當時確遭起訴,報導並無不實等理由拒絕,至多同意就無罪判決另予報導平衡,至於引述報導之部落格或網站實在過多,甚至不知發函給誰,實難逐一要求移除相關過時資訊。

去年四、五月,歐洲、日本陸續有民眾以「被遺忘權」、「名譽權受到妨害」為依據,逕向大型搜尋引擎(如Google)請求移除「過時」、「不實訊息」之「搜尋結果」或「建議關鍵字」等法院案例出爐。

歐洲法院去年五月判決認為,Google身為搜尋引擎業者,負有保障用戶個資責任,民眾有權要求其刪除與「過去行為」或「批評」相關之「不當個人資訊」的「搜尋連結」,以維護民眾之隱私及名譽,並保障其「被遺忘權」。

去年四月東京地方法院也認為,Google「搜尋建議關鍵字」功能確實營造出許多看到中傷相關當事人之「途徑」,而判決要求Google應移除與該當事人名字相關之「搜尋建議關鍵字」。

在歐、日相關判決出爐後,筆者甚感振奮,曾為某當事人對Google台灣分公司提起「移除搜尋結果及建議關鍵字」等民事訴訟,然一審法院竟因Google台灣分公司抗辯搜尋引擎服務係由美國總公司提供,而以「二公司為不同法人主體」等程序理由駁回我方請求。筆者已代律師台北上訴。

因此,對於飽受不實網路傳播困擾,除得依據傳統「民法侵權行為法則」提起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訴訟外,建議亦得嘗試援引歐洲、日本等案例意旨,請求律師事務所台北之提供者移除相關「網路搜尋結果」及「建議關鍵字」;並希望藉由更多訴訟案例累積,讓司法、立法機關能注意到大型搜尋引擎造成諸多無辜民眾之隱私權、名譽權受損等網路現象,開創如歐、日之判決先例,律師台北事務所考量將隱含維護個人隱私權、名譽權概念之「被遺忘權」修入法律中,使我國民眾之基本人權維護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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