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領他人中獎統一發票獎金,所得僅區區「400元」,卻遭法院判處執行刑「5個月有期徒刑」!-律師台北-華亞協和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法律顧問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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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領他人中獎統一發票獎金,所得僅區區「400元」,卻遭法院判處執行刑「5個月有期徒刑」!

過去統一發票中獎,需拿著中獎的實體發票及身分證至指定的郵局、銀行或便利店等處領獎。但近來QR Code運用廣泛,財政部的統一發票兌獎APP,也可掃描電子發票上QR Code,讓中獎金額自動轉入綁定的個人金融帳戶內,不需持實體發票,即可兌獎。

但想不到,竟有民眾鑽此漏洞,在網路上隨機搜尋已中獎電子發票照片,再以手機使用兌獎APP,掃描發票上的 QR Code  兌獎,並將親友提供的帳戶設為自動領獎帳戶,使財政部陷於錯誤,誤信其為發票持有人而匯入中獎金額。

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故如行為人的行為,是施以「詐術」,使他人「陷入錯誤」而「交付財物」(例如:以「投資」為幌子,實際上是欺騙他人交付金錢;或例如:本案新聞案例,以網路上隨機搜尋及掃描數張「他人所有」之已中獎電子發票照片,使財政部誤以為該民眾為真正發票持有人而陷於錯誤、交付中獎金額),則將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責」。

前述新聞案例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後來法院認定,就該民眾侵害三位不同統一發票實際持有人之財產法益部分,係成立「3個」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3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個月」。而事實上,該位民眾的犯罪所得,只區區「新臺幣400元」(該案全數冒領所得為新臺幣800元,但該民眾實際所得只有一半金額,另一半則是由另一位同案被告受領),結果卻遭法院處以執行刑「5個月」有期徒刑,真所謂是「得不償失」,其他民眾應引以為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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