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簽字」、「蓋章」?差一點、差很大
- 日期:2023-09-08
- 分類:最新消息
- 文章引用自:https://news.ltn.com.tw/amp/news/society/paper/1602824
(以下引用自由時報,吳仁捷,1120903新聞報導內文)
新北市八十二歲陳姓老婦人,去年十二月預立遺囑,將市價三千餘萬的一棟透天厝祖產指定由長子所生的長孫、次孫共同繼承,以確保祖產不旁落,她立下遺囑後八天即辭世,但家屬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時,卻被告知預立遺囑上的立遺囑人陳婦、代筆律師與另兩位見證律師,均僅是蓋章,未親自簽名,認定遺囑無效,導致房產將由陳婦之黃姓長子和三名女兒等四人共同繼承,黃姓長子跟兒子因無法保住祖產,且祖產恐遭陳婦之三名女兒變賣,而無處棲身,憤而對三位律師提告求償。
律師解析:
生前立遺囑可以清楚地進行遺產分配,避免死後子孫為錢而爭吵,可謂好處多多,但是務必確認作成之遺囑確實有依法定方式作成,以免造成遺囑無效,而使當初的未雨綢繆,化成烏有!那就欲哭無淚了喔!
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的種類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五種,不依法定方式作成之遺囑,依照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
依照上面的新聞,新北市八十二歲陳姓老婦人,去年十二月預立遺囑,將市價三千餘萬的一棟透天厝祖產指定由長子所生的長孫、次孫共同繼承,原以為一切妥當,沒想到遺囑之內容竟有重大瑕疵。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依據內政部2012年8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651533號函規定: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始為合法有效,又簽名可藉筆跡比對防止遺囑偽造或變造,是民法各類遺囑有關遺囑人及見證人須「簽名」規定係法定特別要件,應無民法第3條得以印章代替簽名規定之適用,因此該份遺囑是違反民法第73條要式行為的規定而無效,導致遺產無法依照被繼承人生前的意志進行分配!因此,若要製作遺囑,應該要尋求專業且有經驗的律師協助,而本所專精於遺囑規劃、不動產信託規劃、家族事業傳承規劃、遺囑信託規劃,歡迎進一步洽詢本所,專業規劃,讓您放心。
徐志明律師 林冠廷律師
(本文章之說明,是依照當時法律規定及參閱此個案具體情形為之,並非統一適用於所有一切案件情形,個案仍應洽詢專業律師諮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