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

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

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

【抵押權基本概念-QA懶人包】

【抵押權基本概念-QA懶人包】:

Q1:什麼是「抵押權」?「抵押權」有哪些用處?
Q2:與「抵押權」相關之各種「關係人」? 
Q3:「抵押權」之追及效力?
Q4:「其他抵押權」?
Q5:「抵押權」之除斥期間?
Q6:遇到「抵押權」時,應如何處理?

前言:
在現今社會中,民眾借錢時,債權人常會要求借用人需提供其不動產,以辦理設定「抵押權」登記作為其債權之擔保;另外,很多民眾在繼承長輩之財產後,才發現所繼承之不動產上有所謂之「抵押權」登記,但卻不知道應如何處理及自保?關於這些問題,在本次文章內,我們就來一起了解。

Q1:什麼是「抵押權」?「抵押權」有哪些用處?

1.所謂「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提供自己或別人的不動產或動產,讓債權人在該不動產或動產上面設定抵押權,使債權人之債權可以獲得擔保,而實際上雙方並「不移轉」該不動產或動產之「占有」,亦即該不動產或動產之所有人還是可以「使用」該不動產(民法第860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若債務人逾期未還清借款,抵押權人(即債權人)就可請求法院對該不動產或動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查封、拍賣等將),以確保其債權獲得清償。因此,「抵押權」一方面可以作為「債權人」確保其債權之擔保用途,另一方面也可讓急需資金之「借用人」可以照常使用該擔保品,而不影響其原來生活運作。
2.抵押權的設定對象,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至於,不動產抵押權,一般又可分為「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兩種型態。
(1)普通抵押權是指由債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以設定抵押權的方式向債權人借款,若債務人未依約定清償借款,則債權人可以出賣抵押物、或是向法院聲請拍賣。
(2)最高限額抵押權和普通抵押權最大的差異,在於擔保債權金額並非固定,而是一個可隨債務人需求增減的額度。最高限額抵押權在銀行實務上很常見,主要是為了節省設定規費,不用每次塗銷再重新設定。

Q2:與「抵押權」相關之各種「關係人」:

1.債權人:就是各種債權之權利人(如:擁有借款返還請求權之貸與人、擁有租金給付請求權之出租人等)。
2.債務人:就是應履行/清償各種債務之義務人(如:負有返還借款債務之借用人、負有租金給付義務之承租人等)。
3.抵押權人:即債務人提供擔保物並完成設定抵押權登記給債權人時,債權人之身分,就同時身兼抵押權人。
4.抵押人:就是提供擔保物之人,該人員可能是「債務人」或協助提供擔保物之「第三人」。

Q3:「抵押權」之追及效力: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所以,在辦好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即使債務人或擔保物提供人將該擔保物轉讓登記給他人,抵押權效力仍然追及於該擔保物,不因登記名義人變更而有影響(民法第867條)。

Q4:「其他抵押權」:
 
  1. 依據民法第883條規定,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規定,對於民法第882條之抵押權及其他抵押權準用之。
  2. 因此,「抵押權」除前面介紹之「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外,還有「其他抵押權」類型,茲說明如下:
(1)法定抵押權:
     依法律規定而取得之抵押權,例如: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其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登記(民法第513條)。
(2)準抵押權(權利抵押權):
     依據民法第882條規定,地上權、農育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而此類型之抵押權,被稱為「準抵押權」或「權利抵押權」。

Q5:「抵押權」之除斥期間:
 
  1.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880條)。
  2.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清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民法第881-15條)。
  3. 舉例:一般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時效是15年,而抵押權人經過15年後,再經過5年(合計經過20年),仍不實行抵押權者(如:沒有去向法院聲請抵押物拍賣裁定等實行抵押權程序),則該抵押權消滅,債務人得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Q6:遇到「抵押權」時,應如何處理?

1.當民眾本身有出借金錢給他人、其身份為「債權人」時,就應特別注    意前述時效規定,應於前述時效期間內實行抵押權,以免因時效經過而權利失效,以致於債權無法獲得清償。
2.另如民眾之身分,是「債務人」或「抵押人」(即提供擔保物之人員)時,也就是如本文一開始提到的繼承人在繼承長輩財產後、才發現所繼承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登記時,應如何處理?
一般最常見的作法,是與抵押權合意協商,取得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清償證明」,以便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但如果找不到抵押權人或是抵押權人不願意塗銷時,應如何處理?如前所述,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是15年,而抵押權在債權時效屆滿後5年內,若未予實行,則抵押權消滅,故此時民眾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抵押權消滅為由,訴請塗銷抵押權,待取得勝訴判決時,即可持該判決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

小結:
了解「抵押權」之相關基本概念,得以確保自身權益,並避免不必要之爭議與不利風險,故如民眾有相關「抵押權」之相關問題,得請律師提供協助及完整諮詢,此部分均可進一步洽詢本所。
                                                                                     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
(※備註:本文章之說明,是依照當時法律規定為之,並非統一適用於所有一切案件情形,個案仍應洽詢專業律師諮詢處理)
 
更多介紹

額外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