糟糕!我忘記「保留法律追訴權」了啦?!
- 日期:2024-03-29
- 分類:最新消息
- 文章引用自: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425955
如同本次引文新聞,生活中發生糾紛,不時聽到民眾大聲喊出所謂「我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猶如帶有神祕法律力量的咒語。那到底追訴權要怎樣保留?一定要保留?能保留多久會不會過期?忘記喊出這句神秘咒語怎辦?
首先,「保留法律追訴權」並非精準、嚴格意義的法律用語。先談「追訴權」,追訴權是指對於「刑事犯罪」,由「檢察官」行使公權力代表國家進行「追訴」,也就是這個人所作所為已經違法犯罪,侵害了公眾、民眾權益而由檢察官來「追究其責任」。因此,追訴權屬於檢察官、也由檢察官發動,一般民眾嚴格來說並無追訴權,更不會有需要特別保留追訴權的問題。
那如果我受到侵害,例如在網路上被人被罵三字經,或發生車禍被撞受傷,難道因為沒有追訴權,就不能報案、任人欺負?
並不是這樣的。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明確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也就是犯罪被害人當然可以捍衛權利、主動報案要求檢警進行「調查及追訴」。因此,精確的說法應該是「我要對你提起刑事告訴」(例如向地檢署遞交刑事告訴狀)。
其次,那「刑事告訴權」到底要不要保留嗎?會不會保留到過期?忘記保留怎麼辦?
同樣的,「保留追訴權(告訴權)」也非精準、嚴格意義的法律用語。實際上,既然法律規定具有「告訴權」,當然得依法提出告訴,即使沒有事前先說要保留或忘記通知對方要保留,告訴權也不會因此就自動消失,被害人仍然可以直接提起告訴。因此,所謂「我要保留告訴權」,顯然警告的意味比較大。
但需要注意,告訴權雖然不用特別聲明保留,但確實會「過期(逾告訴期間)」而影響權益!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也就是說,針對「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若逾期才告訴,依法檢察官會作成「不起訴處分」,影響重大務必留意!
(所謂「告訴乃論之罪」,例如誹謗罪,原則上需要被害人主動提告,檢警才會開始偵辦;相反的「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只要檢警發現犯罪嫌疑就可以主動偵辦即使沒人告訴)
刑事告訴的提起及被害者權益保護,具有高度的法律專業性,為避免爭議或掛一漏萬,建議應全程請律師協助及諮詢,以完整維護權益為宜。此部分均可進一步洽詢本所。
徐志明律師 蔡崧翰律師
(本文章之說明,是依照當時法律規定及參閱此報導提及的資訊為之,並非統一適用於所有一切案件情形,個案仍應洽詢專業律師諮詢處理)
首先,「保留法律追訴權」並非精準、嚴格意義的法律用語。先談「追訴權」,追訴權是指對於「刑事犯罪」,由「檢察官」行使公權力代表國家進行「追訴」,也就是這個人所作所為已經違法犯罪,侵害了公眾、民眾權益而由檢察官來「追究其責任」。因此,追訴權屬於檢察官、也由檢察官發動,一般民眾嚴格來說並無追訴權,更不會有需要特別保留追訴權的問題。
那如果我受到侵害,例如在網路上被人被罵三字經,或發生車禍被撞受傷,難道因為沒有追訴權,就不能報案、任人欺負?
並不是這樣的。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明確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也就是犯罪被害人當然可以捍衛權利、主動報案要求檢警進行「調查及追訴」。因此,精確的說法應該是「我要對你提起刑事告訴」(例如向地檢署遞交刑事告訴狀)。
其次,那「刑事告訴權」到底要不要保留嗎?會不會保留到過期?忘記保留怎麼辦?
同樣的,「保留追訴權(告訴權)」也非精準、嚴格意義的法律用語。實際上,既然法律規定具有「告訴權」,當然得依法提出告訴,即使沒有事前先說要保留或忘記通知對方要保留,告訴權也不會因此就自動消失,被害人仍然可以直接提起告訴。因此,所謂「我要保留告訴權」,顯然警告的意味比較大。
但需要注意,告訴權雖然不用特別聲明保留,但確實會「過期(逾告訴期間)」而影響權益!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也就是說,針對「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若逾期才告訴,依法檢察官會作成「不起訴處分」,影響重大務必留意!
(所謂「告訴乃論之罪」,例如誹謗罪,原則上需要被害人主動提告,檢警才會開始偵辦;相反的「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只要檢警發現犯罪嫌疑就可以主動偵辦即使沒人告訴)
刑事告訴的提起及被害者權益保護,具有高度的法律專業性,為避免爭議或掛一漏萬,建議應全程請律師協助及諮詢,以完整維護權益為宜。此部分均可進一步洽詢本所。
徐志明律師 蔡崧翰律師
(本文章之說明,是依照當時法律規定及參閱此報導提及的資訊為之,並非統一適用於所有一切案件情形,個案仍應洽詢專業律師諮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