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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身後事-遺囑範例該怎麼寫?

 

目錄
  1. 一、生前就寫好遺囑好處多多
  2. 二、遺囑內容
  3. 三、法定五極遺囑方式
    1. (一)法定方式一「自書遺囑」
    2. (二)法定方式二「公證遺囑」
    3. (三)法定方式三「密封遺囑」
    4. (四)法定方式四「代筆遺囑」
    5. (五)法定方式五「口授遺囑」
  4. 四、總結

一、生前就寫好遺囑好處多多

 
以往長輩討論身後事,大多感覺避諱或不吉利,或不樂見在生前看到子女因為財產分配及規劃,產生彼此間的嫌隙及不愉快,但是,事後繼承人間因為遺產利益相互纏訟多年的情形仍時有所聞,這也傷了家人間的和氣;在此同時,訴訟費用、律師費又是一筆開銷,整體時間及金錢就在紛爭中無謂的流逝。

反之,若選擇在生前立下遺囑,可以藉此減少爭訟與糾紛,也能透過這個方式,清楚向繼承人表達被繼承人生前完整意思,將財產做適當分配規劃、照顧特定繼承人、甚至是安排告別儀式的細節等,確實也是一種極佳的的「財產規劃」。而民法也針對財遺囑訂有相關規定。
 

二、遺囑內容

 
基於「遺囑自由」,遺囑範例可記載的內容可包含常見之財產分配,例如遺贈、捐贈財產、指定特定遺產的分配歸屬等;而財產分配以外的內容亦非鮮見,例如要求繼承人採取特定祭拜方式等(效力與拘束力較為有限)。
 

三、法定五種遺囑方式

 
我國民法第1189條以下針對立遺囑範例的方式、要建設有嚴格規定,並且以這五種法定遺囑方式為限,遺囑範例更必須完全符合法定遺囑方式、要件才有效;反之,若自行創設這五種以外的遺囑方式,例如油畫遺囑,把遺囑的意旨融入畫中,這當然就屬無效的遺囑。
 

(一)法定方式一「自書遺囑」

 
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應特別注意,如果有增減、塗改遺囑內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否則可能影響遺囑效力!
 

(二)法定方式二「公證遺囑」

 
依民法第1191條第1項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時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應特別注意,不是任何人都能擔任見證人,若是未成年人或繼承人等人,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否則將可能影響遺囑效力。
 

(三)法定方式三「密封遺囑」

 
依民法第1192條第1項規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時行簽名。」

應特別注意,關於見證人的資格限制與公證遺囑相同,應詳參民法第1198條規定。
 

(四)法定方式四「代筆遺囑」

 
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定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時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應特別注意,關於見證人的資格限制與公證遺囑相同,應詳參民法第1198條規定。
 

(五)法定方式五「口授遺囑」

 
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應特別注意,口授遺囑必須限於「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情形;且依照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此三個月失效的特殊規定亦須留意。
 

四、總結

 
遺囑範例能夠將生前的財產先做出妥善的分配規劃,並傳達個人 完整意志,也就是說遺囑不會僅是一張冰冷的法律文件,反而更是一份在生前對繼承人未來的關心與支持;另外,讓遺囑有效成立且無爭議也是重要課題,此部分務必遵守民法相關規定。

更因遺囑具有高度的法律專業性,為避免產生爭議,建議應請有經驗的律師全程協助,以減少發生爭議,此部分可進一步洽詢本所。

(本文章之說明,是依照當時法師規定為之,並非統一適用 於所有一切案情形,個案仍應洽詢專業師費諮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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