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老師事件,律師怎麼看?應跳脫股權比例框架!
- 日期:2025-03-25
- 分類:最新消息
近日Andy老師與家寧的事件持續延燒,華亞協和徐志明律師也藉此與編哥聊聊,為大家提供相關法律分析及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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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重點統整】Andy老師事件,律師怎麼看?
一、公司股權
群海娛樂聲明稿提到頻道由Andy 跟家寧共同經營,後來雙方協議由公司統籌管理,可是張媽媽卻佔50%、家寧佔25%,加起來是75%,已經超過2/3,達到3/4的絕對多數!
「這部分Andy能否向法院主張自己於頻道貢獻非常多,進而替自己爭取更高股份呢?」
答案是不行。從登記資料看起來,他們所用的公司叫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簡單來說,依照公司法上的定義,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二人以上的股東出錢,形成股份,然後每位股東就其所認股份來負責,所以股份的比例是看出資,而不是看貢獻度,因此這個股份比例是沒有辦法向法院聲請調整的。
再來是,Andy從群海娛樂公司的股份比例來看,認為自己的部分就是25%,因此大家也就跟著認為是25%,說要爭取那25%利潤。
但是,其實我們應該要「跳脫」群海娛樂公司的股份比例。
如果我們一直用公司的股份比例來看,那怎麼算都沒用,因為前文提到,股份的比例是看出資,不是看貢獻,法院也沒辦法調整,因為於法無據。因此這樣會陷入一個困境,你再怎麼主張,Andy最多就只能分配到25%。
這部分,我認為應該是50%,為何?因為要從「整個事業」來看。
據Andy說,他本人親自在2016/9/18註冊了眾量級這個頻道,然後跟家寧開始拍攝影片,這是一切的起點,一直到拍攝情侶整人影片後才漸漸有人看,也開始接商業置入和業配,在此時不管是YouTube的廣告分潤、業配收入也都是Andy和家寧來收,因此我們可以把眾量級頻道想成一個事業,這個事業就是Andy和家寧共有,兩個人都是老闆,就是各50%。
這時候有沒有群海娛樂公司?沒有。
後來因為信任,所以Andy和家寧他們「兩個老闆」委託張媽媽代管存摺、印章、幫忙管錢,更後來因為稅務上的需要,在2年後2018/8/14委託張媽媽幫忙設立群海娛樂公司,所以是先有頻道才有公司,公司只是這個事業的一小塊,且資本額才20萬非常小,所以公司只是稅務上的需要才設立的。
頻道做得好,會有YouTube的廣告分潤、業配收入,群海娛樂公司的設立只是為了稅務上的考量,有一些錢會用公司來接、收。YouTube的廣告分潤應該都是美金,就如Andy所說,YouTube廣告分潤都進了張媽媽、張爸爸的外幣帳戶,從這邊可以知道,張媽媽也認同這是一個事業,群海娛樂公司只是跟國稅局報稅用的工具,所以這家公司只是整個事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所以我們不應該拘泥在公司股權的比例,而應回到頻道整個事業本身,老闆是Andy和家寧兩個人,每個人50%,所以所有收入Andy都要有50%才對。
至於Andy委託張媽媽管錢,甚至規劃稅務、開一家公司來報稅,我推測群海娛樂公司設立的資本額20萬,應該也是從最初Andy委託張媽媽代管的存摺、印章裡領出來設立的,這樣的行為我會把它解釋為:「Andy和家寧這兩個老闆共同請了張媽媽作為打工仔,當財務幫忙管錢管帳,結果這個打工仔竟拿了老闆的錢去把公司的股權規劃成自己佔50%,Andy、家寧各25%,後來還把YouTube廣告分潤存到自己與張爸爸的外幣帳戶,這叫惡奴欺主、飼老鼠咬布袋。」
這是刑事犯罪,每存一次,就是一個刑事業務侵佔罪,張媽媽和張爸爸都是共犯。刑事業務侵佔罪的刑度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幾年累積起來應該已有幾十次,A走的YouTube廣告分潤應該也有幾千萬,張媽媽和張爸爸到時候應該關不完。
若我是Andy的律師,會從這個角度出發幫Andy主張權利,並計算YouTube這幾年的廣告分潤和業配收入有多少,先發律師函終止張媽媽的委託,並且請張媽媽和我報告清楚這段時間詳細的YouTube廣告分潤、業配收入和支出,並且請張媽媽、張爸爸把A走的廣告分潤以及業配收入的50%還回來,「你們充其量只是Andy委託的財務、管家,白話文就是打工仔,現在要把你們fire了,也請你們把錢交出來,若是不交出來,我們就直接提告刑事業務侵佔罪」。
二、關於查帳
「若是正規的公司經營,你是股東,公司董事不讓你查帳,該怎麼辦?」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可以向主管機關告狀。
本件的群海娛樂公司主管機關是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會發函給群海娛樂公司限期表示意見,如果公司不理,依法新北市政府可以對公司裁罰,但只有1-5萬元,其實不痛不癢。另外,我們還可以向法院聲請指派檢查人到公司查帳,通常都是找會計師,這是在法律上能做的。
但是,如同前文,群海娛樂公司只是用來節稅的稅務工具,正因如此,YouTube的廣告分潤張媽媽沒存進公司,既然這樣,公司哪來的財務報告給Andy看?Andy一開始就搞錯方向了。
應該是說,Andy委託張媽媽當財務、管家,現在我不委託你了,「依照民法委任的規定,你要來跟我報告這段時間你收了哪些業配、收了哪些錢」,若是張媽媽不願意交代,更不願把錢還回來,就已經涉及刑法業務侵佔罪了,我會建議直接對他們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會還我們公道的。
三、關於外幣帳戶
Andy 第二個影片提到,「所有盈利都進了張媽媽與張爸爸個人外幣帳戶,這部分是否也觸犯法律?」
正常來說,如果我們幾個股東講好開一家公司來做生意,所收的錢當然都要進公司。依稅法的規定也是,若收入不進公司,還有逃漏稅的問題;若是有股東或員工把應該歸到公司的收入拿走,不存入公司,也涉及了刑事犯罪,可能觸犯刑法業務侵佔罪,看侵佔幾條就單獨成立一個罪,是很重的。
四、公司董事職位
群海娛樂聲明稿提到,公司根據股東比例及當前營運決策所以把Andy踢出董事職位,但依照我國的公司法其實並沒有開除董事的規定。
我稍微查了他的登記資料,推測應該是在113年11月也就是去年開股東會重新改選董事,改選前本來是張媽媽、Andy、家寧三位董事,張爸爸是監察人,改選後變成張媽媽一位董事、家寧變成監察人,所以「沒有踢除董事這回事,依法只有股東會改選董事,若是股東會重新改選董事,是不需要理由的」,你的股份少選不贏大股東,當然就無法當選。
而說到底,關於董事這個職位其實一點也不重要,之前有掛董事不是也什麼都沒分到嗎?
但是,所謂「開股東會」,是要在20天前發開會通知給各股東,並且在開會當天請各股東到場,有議題討論、做成決議,是要真的開會的。我合理懷疑股東會沒有真的開,可能是張媽媽直接拿一張改選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叫大家簽名,然後就去辦理董事的變更登記,且搞不好Andy也沒簽名。若真的沒有開,而只是做一個股東會會議記錄,這又會多一條罪,可能會觸犯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Andy這邊又多一條可以告了。
五、眾量級商標註冊
眾量級的商標於頻道中註冊登記給曾淑惠這部分,還是要回到整個主軸來看,整個事業中Andy和家寧兩個人是老闆,曾淑惠只是他們請的打工仔,卻把商標偷偷註冊給自己,若註冊商標的錢也是拿整個事業的錢出的,那這可能會構成刑法的「背信罪」,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定要告到底。
六、得獎車輛
關於Andy與家寧之得獎車輛,於群海娛樂聲明稿提到是以公務車為由使用,但Andy提到車子註冊皆以個人名義而非公司名義,依照我的看法,整個事業就是Andy和家寧兩個老闆的,所以得獎的車子也是屬於這個事業的,也就是Andy和家寧共有,張家把車拿去使用甚至據為己有,這當然有可能涉及刑法業務侵佔罪、背信罪。
七、家寧的回應
關於家寧的回應,依家寧的意思她是跟Andy一樣被張媽媽矇在鼓裡,要跟張媽媽切割,就看大家信不信啦。我個人是不信,我想多數的網友也是不信,不過回到前文,我認為整個事業就是Andy和家寧共有,張媽媽充其量只是一個被請的打工仔,群海娛樂公司就是稅務規劃用的,也不可能有完整的財務報告。也不需要等了,若家寧真心要跟張媽媽切割,應該要比照Andy,發個律師函限期請張媽媽這位打工仔報告一下這段時間處理的經過,否則就要對她提出刑事背信、業務侵占罪的告訴,這才是真心要跟張媽媽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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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Andy能否向法院主張自己於頻道貢獻非常多,進而替自己爭取更高股份呢?」
答案是不行。從登記資料看起來,他們所用的公司叫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簡單來說,依照公司法上的定義,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二人以上的股東出錢,形成股份,然後每位股東就其所認股份來負責,所以股份的比例是看出資,而不是看貢獻度,因此這個股份比例是沒有辦法向法院聲請調整的。
再來是,Andy從群海娛樂公司的股份比例來看,認為自己的部分就是25%,因此大家也就跟著認為是25%,說要爭取那25%利潤。
但是,其實我們應該要「跳脫」群海娛樂公司的股份比例。
如果我們一直用公司的股份比例來看,那怎麼算都沒用,因為前文提到,股份的比例是看出資,不是看貢獻,法院也沒辦法調整,因為於法無據。因此這樣會陷入一個困境,你再怎麼主張,Andy最多就只能分配到25%。
這部分,我認為應該是50%,為何?因為要從「整個事業」來看。
據Andy說,他本人親自在2016/9/18註冊了眾量級這個頻道,然後跟家寧開始拍攝影片,這是一切的起點,一直到拍攝情侶整人影片後才漸漸有人看,也開始接商業置入和業配,在此時不管是YouTube的廣告分潤、業配收入也都是Andy和家寧來收,因此我們可以把眾量級頻道想成一個事業,這個事業就是Andy和家寧共有,兩個人都是老闆,就是各50%。
這時候有沒有群海娛樂公司?沒有。
後來因為信任,所以Andy和家寧他們「兩個老闆」委託張媽媽代管存摺、印章、幫忙管錢,更後來因為稅務上的需要,在2年後2018/8/14委託張媽媽幫忙設立群海娛樂公司,所以是先有頻道才有公司,公司只是這個事業的一小塊,且資本額才20萬非常小,所以公司只是稅務上的需要才設立的。
頻道做得好,會有YouTube的廣告分潤、業配收入,群海娛樂公司的設立只是為了稅務上的考量,有一些錢會用公司來接、收。YouTube的廣告分潤應該都是美金,就如Andy所說,YouTube廣告分潤都進了張媽媽、張爸爸的外幣帳戶,從這邊可以知道,張媽媽也認同這是一個事業,群海娛樂公司只是跟國稅局報稅用的工具,所以這家公司只是整個事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所以我們不應該拘泥在公司股權的比例,而應回到頻道整個事業本身,老闆是Andy和家寧兩個人,每個人50%,所以所有收入Andy都要有50%才對。
至於Andy委託張媽媽管錢,甚至規劃稅務、開一家公司來報稅,我推測群海娛樂公司設立的資本額20萬,應該也是從最初Andy委託張媽媽代管的存摺、印章裡領出來設立的,這樣的行為我會把它解釋為:「Andy和家寧這兩個老闆共同請了張媽媽作為打工仔,當財務幫忙管錢管帳,結果這個打工仔竟拿了老闆的錢去把公司的股權規劃成自己佔50%,Andy、家寧各25%,後來還把YouTube廣告分潤存到自己與張爸爸的外幣帳戶,這叫惡奴欺主、飼老鼠咬布袋。」
這是刑事犯罪,每存一次,就是一個刑事業務侵佔罪,張媽媽和張爸爸都是共犯。刑事業務侵佔罪的刑度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幾年累積起來應該已有幾十次,A走的YouTube廣告分潤應該也有幾千萬,張媽媽和張爸爸到時候應該關不完。
若我是Andy的律師,會從這個角度出發幫Andy主張權利,並計算YouTube這幾年的廣告分潤和業配收入有多少,先發律師函終止張媽媽的委託,並且請張媽媽和我報告清楚這段時間詳細的YouTube廣告分潤、業配收入和支出,並且請張媽媽、張爸爸把A走的廣告分潤以及業配收入的50%還回來,「你們充其量只是Andy委託的財務、管家,白話文就是打工仔,現在要把你們fire了,也請你們把錢交出來,若是不交出來,我們就直接提告刑事業務侵佔罪」。
二、關於查帳
「若是正規的公司經營,你是股東,公司董事不讓你查帳,該怎麼辦?」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可以向主管機關告狀。
本件的群海娛樂公司主管機關是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會發函給群海娛樂公司限期表示意見,如果公司不理,依法新北市政府可以對公司裁罰,但只有1-5萬元,其實不痛不癢。另外,我們還可以向法院聲請指派檢查人到公司查帳,通常都是找會計師,這是在法律上能做的。
但是,如同前文,群海娛樂公司只是用來節稅的稅務工具,正因如此,YouTube的廣告分潤張媽媽沒存進公司,既然這樣,公司哪來的財務報告給Andy看?Andy一開始就搞錯方向了。
應該是說,Andy委託張媽媽當財務、管家,現在我不委託你了,「依照民法委任的規定,你要來跟我報告這段時間你收了哪些業配、收了哪些錢」,若是張媽媽不願意交代,更不願把錢還回來,就已經涉及刑法業務侵佔罪了,我會建議直接對他們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會還我們公道的。
三、關於外幣帳戶
Andy 第二個影片提到,「所有盈利都進了張媽媽與張爸爸個人外幣帳戶,這部分是否也觸犯法律?」
正常來說,如果我們幾個股東講好開一家公司來做生意,所收的錢當然都要進公司。依稅法的規定也是,若收入不進公司,還有逃漏稅的問題;若是有股東或員工把應該歸到公司的收入拿走,不存入公司,也涉及了刑事犯罪,可能觸犯刑法業務侵佔罪,看侵佔幾條就單獨成立一個罪,是很重的。
四、公司董事職位
群海娛樂聲明稿提到,公司根據股東比例及當前營運決策所以把Andy踢出董事職位,但依照我國的公司法其實並沒有開除董事的規定。
我稍微查了他的登記資料,推測應該是在113年11月也就是去年開股東會重新改選董事,改選前本來是張媽媽、Andy、家寧三位董事,張爸爸是監察人,改選後變成張媽媽一位董事、家寧變成監察人,所以「沒有踢除董事這回事,依法只有股東會改選董事,若是股東會重新改選董事,是不需要理由的」,你的股份少選不贏大股東,當然就無法當選。
而說到底,關於董事這個職位其實一點也不重要,之前有掛董事不是也什麼都沒分到嗎?
但是,所謂「開股東會」,是要在20天前發開會通知給各股東,並且在開會當天請各股東到場,有議題討論、做成決議,是要真的開會的。我合理懷疑股東會沒有真的開,可能是張媽媽直接拿一張改選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叫大家簽名,然後就去辦理董事的變更登記,且搞不好Andy也沒簽名。若真的沒有開,而只是做一個股東會會議記錄,這又會多一條罪,可能會觸犯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Andy這邊又多一條可以告了。
五、眾量級商標註冊
眾量級的商標於頻道中註冊登記給曾淑惠這部分,還是要回到整個主軸來看,整個事業中Andy和家寧兩個人是老闆,曾淑惠只是他們請的打工仔,卻把商標偷偷註冊給自己,若註冊商標的錢也是拿整個事業的錢出的,那這可能會構成刑法的「背信罪」,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定要告到底。
六、得獎車輛
關於Andy與家寧之得獎車輛,於群海娛樂聲明稿提到是以公務車為由使用,但Andy提到車子註冊皆以個人名義而非公司名義,依照我的看法,整個事業就是Andy和家寧兩個老闆的,所以得獎的車子也是屬於這個事業的,也就是Andy和家寧共有,張家把車拿去使用甚至據為己有,這當然有可能涉及刑法業務侵佔罪、背信罪。
七、家寧的回應
關於家寧的回應,依家寧的意思她是跟Andy一樣被張媽媽矇在鼓裡,要跟張媽媽切割,就看大家信不信啦。我個人是不信,我想多數的網友也是不信,不過回到前文,我認為整個事業就是Andy和家寧共有,張媽媽充其量只是一個被請的打工仔,群海娛樂公司就是稅務規劃用的,也不可能有完整的財務報告。也不需要等了,若家寧真心要跟張媽媽切割,應該要比照Andy,發個律師函限期請張媽媽這位打工仔報告一下這段時間處理的經過,否則就要對她提出刑事背信、業務侵占罪的告訴,這才是真心要跟張媽媽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