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

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

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

配偶過世,竟然需要「與小叔分財產」?

最近新聞報導一個案例,在該案例中的一對夫妻,因為沒有生小孩,先生過世後的遺產,太太竟然需要與其「小叔」共同繼承分配!

會發生前述案例之情形,主要是因為依據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規定,夫妻之一方過世後,與其配偶共同繼承遺產的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小孩)、第二、三順序之繼承人分別是父母、兄弟姐妹,而在本件新聞案例中的夫妻,因為他們沒有生小孩,父母也不在了,所以,當其中一方過世時,其「配偶」就需要與「過世一方」之「兄弟姊妹」一起共同繼承遺產,才會演變成「太太需要與其小叔共同分配遺產」之情形!

可能有人會問,我與配偶辛苦一輩子、打拼得來的財產,為何需要與他人一起分享?太不公平!
如果要預防類似這些事情的發生,就要預先規劃自己、甚至配偶未來之財產分配及管理事宜,此部份,建議可以委請專業律師協助提供諮詢及進行規劃,例如:可以預立「遺囑」,以提前安排及分配遺產,而如有照顧特定家人之需求,也可採用「遺囑信託」、「家族資產傳承信託」等方式,以達到照料自己心愛家人之目的。


本所專精於遺囑規劃、不動產信託規劃、家族事業傳承規劃、遺囑信託規劃,歡迎進一步洽詢本所,專業規劃,讓您放心。
 ※民法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更多介紹

額外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