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好的特留分,怎麼沒有了?

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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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的特留分,怎麼沒有了?

民眾從新聞報導、日常生活中也許都聽過繼承人「特留分」這個詞,但到底什麼是特留分,卻說不出個準確答案。實則,民法在第1223條以下,針對特留分有相關規定;申言之,特留分就是「保障法定繼承人」之制度,給法定繼承人一定程度的保障,被繼承人若以遺贈等方式把遺產處分予其他人致侵害特留分,法定繼承人就可以主張特留分受侵害,要求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為扣減。

舉個例子,被繼承人老王已喪偶,繼承人只有兒子小王,遺產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若無遺囑等例外情形,依民法規定老王的遺產原則就由小王全部繼承。反之,假若老王以遺囑把100萬元遺產全部遺贈給鄰居老陳,此時依民法規定,小王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故「特留分」為原本應繼承之比例(原本可繼承全部即一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故特留分計算後為二分之一,即50萬元,也就是小王的特留分保障為50萬元,而小王特留分受侵害,可向老陳主張扣減。

那既然民法對法定繼承人像是小王有「特留分的保障」,為何新聞中提及「「不想留特留分給他的兒女」?這是可以的嗎?
這就涉及可主張特留分扣減的對象,依照民法規定及我國實務判決見解,原則針對「遺贈」也就是「以遺囑無償贈與他人財產的行為」,才能主張特留分扣減。反之,如果是「生前贈與」而不是「遺贈」並已生效者,例如老王在過世前5年就直接贈與且交付100萬元現金給老陳,此時,該「生前贈與」生效後就成為受贈人的財產,已非「遺產」,就沒有侵害遺產特留分問題、也不能主張特留分扣減。

新聞中的老董是在「生前」就用約定書「贈與」財產給朱女,並非「以遺囑方式之遺贈」,因此,既然不是遺贈,老董的繼承人就可能無法主張特留分受侵害,產生「不想留特留分給兒女」的結果(此為依照現階段新聞報導資訊的初步解釋結果,最終認定仍須回歸此案具體情形及完整資訊)。

財產、遺產的規劃與安排,確實有相當多方式與可能,為避免爭議,建議應「提前、事前詳細規劃」,並全程請律師協助及完整諮詢,以減少並避免這類爭議。甚至,關於遺產,更可考慮於遺囑之外,採用「遺囑信託」、「家族資產傳承信託」等方式辦理,而此部分均可進一步洽詢本所。

                                              徐志明律師  蔡崧翰律師

(本文章之說明,是依照當時法律規定及參閱此報導提及的資訊為之,並非統一適用於所有一切案件情形,個案仍應洽詢專業律師諮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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