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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評‧理 / 李佳倫律師※【子女不孝,父母可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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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孝,父母可撤銷贈與!】
報載新北一名楊姓男子多年前曾承諾願意照顧母親到終老,因而獲得上千萬元的房地產,不料結婚生子後,母親摔傷、生病住院都不關心,還更換家中鎖頭,讓母親出院後無家可回,在被控訴沒履行照顧責任後,甚至怪罪是其他姊妹的錯,最後律師台北事務所撤銷此贈與,判他須將房子清空還給母親。

所謂贈與,係贈與人以自己之財產是無償給與他方,他方無償受有利益,因此贈與是否可以反悔?民法上依其贈與行為之進行階段設有規定,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也就是雖然口頭上曾說要贈與,但在贈與物未交付受贈人前,贈與人都可以反悔;而第412條之規定,於有約定受贈人負擔行為之贈與,若受贈人未履行其負擔,贈與人可撤銷贈與,即贈與的同時附有條件,若受贈人未履行條件,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另外,民法第416條規定若受贈人有下列情形,則贈與人亦可行始撤銷權:一、受贈人對於贈與人、贈與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兒女、孫子等)、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而本案例就屬民法第416條規定之情形,民法第416條有所謂的防止不孝條款之稱,在近年來時有所聞父母將其財產贈與其兒女後,兒女便棄父母於不顧,而父母在此情形下,可以根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律師台北法院提出請求返還贈與物,只要可以舉證有上述侵害或不履行行為,法官都會判決被告應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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