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搞不太清楚狀況可以嗎?小心離婚無效
- 日期:2023-11-17
- 分類:最新消息
- 文章引用自: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91356
常言道「相愛容易,相處難」,據內政部統計,台灣之離婚率曾在民國109年間位居亞洲之冠。依據民法的規定,離婚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規定於民法第1049條之「兩願離婚」,必須在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的前提下才能辦理,夫妻需簽立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協議書須由兩位以上證人簽名,然後雙方共同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登記後離婚始生效,如果只有離婚協議書,但未辦理登記,則離婚無效。第二種是規定於民法第1052條之1之「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的話,婚姻關係於調解或和解成立時即消滅,法院會發文通知戶政機關,當事人於接獲法院正式調解成立書之後,可以單方持相關文件至戶政辦理登記。第三種是「判決離婚」,也就是訴訟離婚,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上開新聞中之夫妻選擇的為「兩願離婚」這種離婚方式,而在「兩願離婚」這種離婚方式中擔任證人之人,必須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且必須在場或是親自聽聞夫妻雙方均確實有離婚之意願。然上開新聞中之夫妻實際上並無離婚之合意,且本件離婚證人僅係聽信夫一方之說法即應夫之要求於兩願離婚書擔任證人,並無親自見聞夫妻雙方確有離婚之真意及合意,故被南投地院法官認定這樣的情況不符合兩願離婚法定要件而判決離婚無效。
當婚姻破裂時,夫妻雙方往往對彼此有很多的情緒,建議尋求專業且有經驗的律師協助,一併將夫妻財產、債務、未成年子女親權等問題為完整之討論、協議,才能夠好聚好散。
徐志明律師 林冠廷律師
(本文章之說明,是依照當時法律規定及參閱此個案具體情形為之,並非統一適用於所有一切案件情形,個案仍應洽詢專業律師諮詢處理)
上開新聞中之夫妻選擇的為「兩願離婚」這種離婚方式,而在「兩願離婚」這種離婚方式中擔任證人之人,必須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且必須在場或是親自聽聞夫妻雙方均確實有離婚之意願。然上開新聞中之夫妻實際上並無離婚之合意,且本件離婚證人僅係聽信夫一方之說法即應夫之要求於兩願離婚書擔任證人,並無親自見聞夫妻雙方確有離婚之真意及合意,故被南投地院法官認定這樣的情況不符合兩願離婚法定要件而判決離婚無效。
當婚姻破裂時,夫妻雙方往往對彼此有很多的情緒,建議尋求專業且有經驗的律師協助,一併將夫妻財產、債務、未成年子女親權等問題為完整之討論、協議,才能夠好聚好散。
徐志明律師 林冠廷律師
(本文章之說明,是依照當時法律規定及參閱此個案具體情形為之,並非統一適用於所有一切案件情形,個案仍應洽詢專業律師諮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