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4800億嘸人繼承!土地面積達111個信義計畫區 專家:到期恐充公
- 日期:2023-12-01
- 分類:最新消息
- 文章引用自:https://reurl.cc/NyWNKn
截至2022年11月底,全台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面積約1萬7000多公頃,相當於111個信義計畫區的面積,土地總價值高達4千8百億元,未繼承建物則有3萬798棟,面積約64萬坪,建物面積接近6棟101大樓。…. 內政部也提醒,土地及建物,經政府列冊管理15年後,如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將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法公開標售…
※新聞分析
一般民眾處理被繼承人後事時,大多都有基本的概念知道要原則上在6個月內向稅務機關申報遺產稅,否則除要補繳稅款外,可能還會受有罰緩。但對於被繼承人遺留的不動產,可能基於怕麻煩、覺得沒必要、或繼承人間遺產分配上無共識、有爭議等原因,而遲遲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以致於因逾期登記遭罰鍰、甚至導致祖產遭果產屬公開標售….
【辦理繼承登記有時間限制?】
有的。為確保不動產登記公示資料之正確性,土地法第73條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者應於得繼承日起「6個月」內為之。
【沒有在6個月期限內辦理會怎麼樣呢?】
此時還是可以去辦理,但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每逾一個月會被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若超過一年都沒有去辦理會怎麼樣呢?】
若自得繼承之日起超過一年都沒有去辦理,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地政機關查明後先公告請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並書面通知繼承人。若還是沒有去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將予以列冊管理。
【遺產經列冊後還是要去辦理繼承登記嗎?】
若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十五年仍未聲請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將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若繼承人發現未辦理繼承登記時,祖產已經遭國有財產屬標售,此時繼承人只得向國庫依法定應繼分領取標售所得之價款。
此外,若標售價款逾十年繼承人均未申請提領,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歸屬國庫。
※結語
由上說明可知,繼承發生後可能要處理的事務、涉及的法規眾多,一般民眾在沒有專業人士協助下,往往掛一漏萬,遭相關機關罰鍰事小,若因不清楚、不了解法令導致祖產遭政府標售,所受的損失就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因此,建議繼承發生時,應尋求專業的律師諮詢、協助,並就整體為完善之規畫。而本所專精於遺產相關訴訟或非訟事件之處理,歡迎進一步洽詢本所,專業協助,讓您放心。
徐志明律師
戚本昕律師
※補充: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應準備之事項
(本內容僅供參考,相關事項仍以各法令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新聞分析
一般民眾處理被繼承人後事時,大多都有基本的概念知道要原則上在6個月內向稅務機關申報遺產稅,否則除要補繳稅款外,可能還會受有罰緩。但對於被繼承人遺留的不動產,可能基於怕麻煩、覺得沒必要、或繼承人間遺產分配上無共識、有爭議等原因,而遲遲未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以致於因逾期登記遭罰鍰、甚至導致祖產遭果產屬公開標售….
【辦理繼承登記有時間限制?】
有的。為確保不動產登記公示資料之正確性,土地法第73條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者應於得繼承日起「6個月」內為之。
【沒有在6個月期限內辦理會怎麼樣呢?】
此時還是可以去辦理,但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每逾一個月會被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若超過一年都沒有去辦理會怎麼樣呢?】
若自得繼承之日起超過一年都沒有去辦理,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地政機關查明後先公告請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並書面通知繼承人。若還是沒有去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將予以列冊管理。
【遺產經列冊後還是要去辦理繼承登記嗎?】
若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十五年仍未聲請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將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若繼承人發現未辦理繼承登記時,祖產已經遭國有財產屬標售,此時繼承人只得向國庫依法定應繼分領取標售所得之價款。
此外,若標售價款逾十年繼承人均未申請提領,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歸屬國庫。
※結語
由上說明可知,繼承發生後可能要處理的事務、涉及的法規眾多,一般民眾在沒有專業人士協助下,往往掛一漏萬,遭相關機關罰鍰事小,若因不清楚、不了解法令導致祖產遭政府標售,所受的損失就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因此,建議繼承發生時,應尋求專業的律師諮詢、協助,並就整體為完善之規畫。而本所專精於遺產相關訴訟或非訟事件之處理,歡迎進一步洽詢本所,專業協助,讓您放心。
徐志明律師
戚本昕律師
※補充: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應準備之事項
(本內容僅供參考,相關事項仍以各法令主管機關規定為準)
- 若繼承人間無意分割被繼承人所遺留之不動產、或對於遺產之不動產之分割方法暫無共識,此時「任一位」繼承人均得為全體繼承人單獨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將該不動產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辦理時所需文件如下: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1份。
- 繼承系統表1份。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1份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各1份。
-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
-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
- 若繼承人間有意願分割遺產,且已達成遺產分配之共識,此時繼承人可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分割」登記,將不動產依繼承人間協議內容為登記,辦理時除上述文件外,還須提供:
- 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並貼足不動產權利價值總額1/1000之印花稅)。